top of page

​§EB-5系列§深度剖析最新版本"移民局内部手册"

2016年11月30日,移民局发布了有关其EB-5政策更新的的移民局内部使用手册,解释最新的移民局对于审批的一些标准,流程。

本文着重分析该手册里第四章I-526阶段临时绿卡申请阶段和第五章I-829阶段永久绿卡申请阶段。

直投EB-5 项目有些区域中心项目没有的优势,比如资金可控性强,就业人数清晰,投资人参与项目的方式灵活,第一顺位还款,并且回报可观,越来越多的投资人选择直投EB-5项目,2016财政年度的直投项目申请人比起2015年同期增长442%。 直投项目增加迅速,却很少有相应的分析文章,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人们不经常提到的直投EB-5项目。直投EB-5项目是指能够直接创建合格的就业,而不需要经过计算间接就业的项目。直投EB-5的项目包括餐馆,私立学校,超市,农场,医院,SPA,制造商,零售商店和其他任何可以为每个投资者创造10个全职就业的企业,可以是特许经营或直接拥有的该企业。

1. 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I-526阶段)

投资的资本 直投EB-5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将投资本金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该资金不会被视为已投放到了新的企业。所投资的资金必须转进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然而,即使投资者把资金存入企业的账户,也有可能不满足投资”有风险”的要求。投资者应该在新企业的运营协议中特别的规定,投资者需要授权释放投资款到管理层用于企业的运转。 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分散在新企业全资拥有的不同实体企业中。例如:在最低投资额为1百万美元的地区,投资者可以将其中的60万美元投资到新企业全资拥有的其中一家企业,再向新企业全资拥有的另一家企业投资40万美元。 与投资区域中心不同的是,直投EB-5项目的投资可以是现金,设备,库存或其他有形财产。例如,有一位投资者想扩展他的医疗用品批发业务,他可以把从中国购买的库存视作为新企业的部分投资;另一个例子,投资者想开设一家娱乐中心,他可以以他从中国购买的设备,作为他在美国申请直投EB-5项目的部分投资。

为直投EB-5创建商业计划书 直投EB-5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必须包含目前和预计的所有雇用职位的详细说明。商业计划书需要包括职位,工作范围的简要说明,目前任职人员的姓名,工资以及将要创建的每个职位的时间段。 为了更顺利的获得批准,直投EB-5项目应该在准备递交申请时启动前期工作。所递交的项目文件需要明确的阐述该项目会成功的原因。直投EB-5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必须包括详细的市场分析,主要的销售合同,供应协议,建筑或工程合同,许可审批等证明。 如果投资额为50万美元,投资者还要提供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州政府认证TEA确认函。如果该企业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协议和适用于特许经营许可的信件也应包括在申请文件当中。 直投 EB-5项目最常见的延误之一就是选址。由于与房东的租约谈判可能需要几周或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甚至更糟糕的是,双方经过数月的谈判后,仍无法达成协议,投资者因此又要回到了选址的阶段。为避免这种延误,建议投资者在选址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那些在同一区域里,拥有多个相类似的地理环境和市场特征的地点。如果在I-526提交时还没有一个确认的地点作为新企业的地址,建议把所有潜在的地点都列在商业计划书中,并且对每个点进行彻底分析,用于向移民局证明这些的地点的可行性。

创造就业 手册中引用了直投项目创造就业的例子。以投资者要建立一家酒店来作为新的企业为例,在开发和运营一家新酒店时,需要支付各种第三方的费用,譬如购买土地,实施发展计划,获得许可证,建设工程,维护,员工的工资以及许多其他类型的费用。投资者在直投EB-5项目中的资本是可以用于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这些第三方费用,所有的投资将被视为满足创造就业要求,这也是与区域中心比较不一样的地方。 直投EB-5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相比,直投的就业创造就相当迅速。与大多数区域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直投EB-5项目通常需要不到6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建成,一旦新的企业启动,为了满足日常运营的需求,大部分的职位都会就位。但其实移民局并没要求所有的“就业“都必须在开幕当天存在。 直投EB-5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应该涵括每个就业创造的时间点,以及每年业务增长而逐渐增加工作人数的可能性。只要在有条件绿卡阶段的最后一年之前创造了这些就业,就会被视为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创造的就业。

2. 去除条件(I-829阶段)

多个投资人资金合并 最常见的直投EB-5项目中,新企业和创造就业的实体企业是同一个登记的公司,也就是说投资者所投资的公司也是直接创造W-2员工的公司。然而,在一些直投的项目中,是由多位投资者的资金合并起来建立多个实体企业,投资者的资金首先投资到新企业,然后新企业会利用这些投资的资金在不同地点建造实体企业。例如,特许经营Pizza店项目招募了三名投资者,并在不同的地点建造三家Pizza店。 如果合并投资的项目是分几个阶段建造,但在投资人的I-829阶段并没有完成所有阶段的建造,这种情况下,只要投资者“大体上符合”移民局关于投资额和创造就业的要求,移民局也可以接受。譬如说,五个投资者合并投资建立五家餐馆,其中一个地点与房东达不成协议,投资者需要花费超出预期的时间找到替代地点,就算在I-829去除条件前,仍然没有满足到移民局所规定的“资本投资”(把投资款投资到实体企业当中)和创造就业,移民局仍然会认为投资者是符合EB-5投资的申请要求。

保持已创造的就业 以前这一点是区域中心项目比直投项目有优势的地方。许多区域中心项目利用RIMS II方法来计算就业,有些只需要通过支出本身的金额就可以满足创造就业的需求。换句话说,只要项目完成施工,就可以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然而,在直投EB-5项目中,全职的W-2员工通常在企业启动时创建,而这些职位需要一直保持到I-829去除条件的阶段(中国投资者可能会超过7年)。新的手册里对这一点有更新,使直投项目在保持已有的就业上和区域中心有着同样优势。手册规定,全职的职位不需要维持到I-829阶段。 如果这些职位在创造之时就“预计”能维持大约至少2年(即使实际上没有维持那么久),这些职位就可以被认为是永久性的就业。投资者对直投EB-5项目最大的担忧就是,这些就业是否可以维持7年以上,但在新的手册的指引下, 这个顾虑可以打消,直投项目面临的最为不利的因素解除了,这是个大好消息。

“重大变化” 原来的概念是,如果在申请的某一阶段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会导致申请被拒或者会被要求重新申请重新排队。什么情况会构成“重大变化”呢? 2013年5月的备忘录解释说,如果在投资者获得了有条件绿卡后,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希望在投资项目上做一些改变,那这样有可能会与I-526获批时的申请相违背,从而导致审批时间延长。 备忘录有举例说明,当投资者在区域中心的餐饮项目的I-526获得批准后,如果投资者随后想改到另外一个项目,那这个项目必须也是餐饮型项目才可以利用原来的已批准的就业模型。如果该项目要求将投资清算再重新分配到另一个企业,则这个申请会认为“重大变化”因此可能因不能满足“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维持就业”的要求而被拒。 新的手册删除了上述举例。这是否意味着移民局有可能会对已经“发生变化”的项目给予更多的灵活性?如果投资者本来是通过投资于餐饮行业项目获得有条件绿卡,但随后由于计划的改变,需要结束本来已投资的企业,将其资本重新投入到非餐饮类项目,移民局是否会考虑投资者已经满足他在有条件绿卡期间维持投资的要求,而批准了他的I-829?新的手册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但是综合整个手册解说,其实可以看得出,移民局在I-829去除条件绿卡阶段时,会更加宽松的处理这种情况。 当然,有些其它的问题依然存在,新的手册也未给予答案。譬如说,移民局要求的“维持资金持续性”是否要求投资者在第一个投资项目失败时,将所有所要求的金额重新投入到另外一项目当中, 还是只需投入从第一个项目所剩余的资金到第二个项目就已经足够了?如果在初始项目中就已经创造了足够永久性就业,那后续的项目是否仍然需要创造10个就业? 新的手册并没有就这些问题给出准确的答案。然而,新的手册的很多内容表明了移民局对“重大变化“的态度是有所改善的,在投资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项目的变化不一定会导致申请被拒绝。

注:本文的版权是由美国KLC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新动态

 

关键词:

No tags ye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