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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两种投资途径分析-直投和区域中心

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根据项目的地点是否满足目标就业区的条件(即高失业区或者偏远地区),而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有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不同要求。在获得临时绿卡的两年期间内,投资人需把相应投资金额投资到企业里,雇佣至少10个美国员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留现有至少10个就业也可满足条件)。

EB-5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投资途径,即直接投资运营和投资区域中心的项目。这两种投资途径孰优孰劣,因人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 创造就业的要求 : EB-5项目要求使用EB-5投资资金的企业为每一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创造就业是EB-5项目取得成功的核心考虑因素。 直接投资运营的EB-5项目要求投资人投资到的企业创造10个直接就业。相比之下, 区域中心的项目对于就业的要求宽松很多。除了计算直接就业,还允许加上经济学家用合理的计算方法预算出的间接就业。间接就业是由于投资人通过投资资金到区 域中心的项目里导致增加的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不一定是本项目直接雇佣的员工。举例来说,一个地产类EB-5项目,给建筑该项目提供建筑材料的公司带动的 就业机会可以计算为间接就业。通常来说区域中心项目的创造就业人数比起直接投资项目的就业人数高出很多。 一般来说,直接投资EB-5项目的客户会选择投资人较少的小型项目,甚至很多客户是那个项目的唯一投资人。这类项目一般是餐馆(连锁加盟餐馆或独立餐馆),酒店,养老屋,农场,洗车行,美容美甲店,和其它零售商店。

2. 投资资金的控制 : 如何创造就业是直接投资和区域中心项目的最基本的区别,但是还有一些别的区别值得考虑。在直接投资的项目里,投资人可以直接将资金投资到企业里面,在整个移民申请过程中,资金会一直在投资人的掌控之下,并且投资人可以根据生意的进展需要来决定雇佣就业人数的时间。 但是在区域中心的项目里,投资人的资金释放到一个基金里(就是区域中心指定的企 业),然后由该企业将所有投资人的资金转到创造就业的项目里面。这时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会连同其它资金,比如其他EB-5投资人的资金,美国国内资金(比 如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或开发商投入资金)等,一起做为该项目的开发资金,从而失去对该资金的直接掌控。

3. 投资金额的种类 : 区域中心的项目投资资金一般都要求现金投入,但是直接投资的项目可以是多种方式,包括现金,设备,库存备货,资产,或其它实体投资。比如,投资人可将其使用的机器设备从本国转运到美国,然后以此设备做为EB-5的投资,金额以设备进入美国海关时的价值为准。

4. 项目的市场推广 : 直接投资的EB-5项目不需要移民局的任何预批,就可立即寻找投资人。比较之下,区域中心的项目在推广之前,必须要在移民局获得区域中心的批准,并且所有认购文件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交换委员会的要求。

5. 投资人的管理角色 :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人不允许被动投资,投资人必须是企业的股权投资人,这种投资是通 过发放优先股的股份来完成。 投资人在投资的企业里的职能至少是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一般直接投资的投资人会居住在项目所在地以便参与项目的管理运作,他们的收益和项目的收益是直接 关联的,一般比区域中心的项目的收益高出很多。而投资人在区域中心的项目里是以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并没有日常管理项目的必要性,因此选择居住地不用限制在 项目所在地。

6. I-829 去除条件时期 : 在从条件绿卡去除条件转换成永久绿卡的I-829阶段,对直接投资的项目在文件要求 上要严格很多。投资人必须提供发放给实际雇佣全职员工的工资单记录,和税务报表,还要证明每个员工都是符合要求的美国员工,即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 其他符合要求的员工。而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简单很多,只要项目方根据就业论的计算方法,提供相应支出和运营收入的文件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区域中心的项目一般需要很多不同投资人共同投资在一个项目里。如果一个项目不能吸引到足够投资人,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可能会导致项目拖延甚至无法完成,从而会对投资人最终去除条件拿到永久绿卡带来不利影响。

结论: 直接投资EB-5项目是最适合于那些想自己拥有并参与运营生意的投资人。如果投资人 在语言方面没有障碍,并且懂得在美国运营生意(或者有意聘用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协助),这条途径是很适合的。但是投资人必须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来运营生意,要 准备至少5年时间投入到这个生意里面。如果生意成功,那投资人的回报一般都很可观,投资人可以给家庭后代留下一份事业,圆满完成我们常说的“美国梦”。 而区域中心的项目投资是适合于那些没有兴趣或时间来运营生意的投资人。如果投资人对于资金的掌控不是特别在意,那么区域中心这条途径是很合适的。他们可以不参与直接经营,选择居住在任何一个地区,却同样可以拿到绿卡。这是另一条通向“美国梦”的途径。 ​​注:本文的版权是由美国KLC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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